36 下列何者並非郵政儲金得運用之範圍?
(A)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B)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C)投資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及期貨市場
(D)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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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343), C(4613), D(371), E(0) #494458
統計: A(493), B(343), C(4613), D(371), E(0) #494458
詳解 (共 6 筆)
#3190324
(C)投資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及期貨市場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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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657
期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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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568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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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588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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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8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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