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某件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保額 300 萬元,指定甲、乙、丙 3 人為受益人,假設受益人甲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未遂,將來如發生死亡保險事故,對於該契約之保險金請求權,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300 萬元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B)300 萬元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
(C)300 萬元保險金額仍歸甲乙丙 3 人平均領受,各 100 萬元
(D)300 萬元保險金額歸乙丙 2 人平均領受,各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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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04), C(242), D(5661), E(2) #494466
統計: A(464), B(204), C(242), D(5661), E(2) #494466
詳解 (共 6 筆)
#968612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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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47
有做過這件事,就已經放棄受益人之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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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555
算,不管有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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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554
第22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即只要曾傷害被保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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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35
求解:
不是未遂嗎? 若將來, 死於車禍, 甲為何不能請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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