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件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100 萬元,99 年 6 月 15日成立,要保人於 102 年 12 月 15日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致契約效力終止,但受益人另提出被保險人已於 102 年 12 月 14 日發生保險事故之書面證明,請問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為何?
(A) 不須賠付任何金額
(B)應退還已繳保險費
(C)應退還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D)應按保險金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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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425), C(356), D(11242), E(1) #494467
統計: A(777), B(425), C(356), D(11242), E(1) #494467
詳解 (共 10 筆)
#1177218
「溯及既往」 指之後失效,以前有效的那段時間也都失效;
「不溯及既往」指之後失效,但失效之前的那段時間仍有效。
「不溯及既往」指之後失效,但失效之前的那段時間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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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374
要保人於 102 年 12 月 15日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
致契約效力終止,
但受益人另提出被保險人已於 102 年 12 月 14 日發生保險事故之書面證明,
12/14是在保險契約終止前,所以還是能領到理賠的保險金(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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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372
事故發生是在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前,所以保險公司要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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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670
保費逾期1個月、催告10日,寬容3個月,2年內回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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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70
總而言之,這張保單99.06.15~102.12.15終止前,發生的事故,都可以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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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343
11F 溯及既往如果沒指定時間,就是追溯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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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804
事故發生(12/14)是在保險契約效力終止(12/15)前,『依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所以保險公司要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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