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供商場使用者,直通樓梯總寬度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至少寬多少公分為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 直通樓梯總寬度?
(A) 50
(B) 60
(C) 70
(D)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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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28), C(121), D(158), E(0) #3171215
統計: A(81), B(428), C(121), D(158), E(0) #3171215
詳解 (共 6 筆)
#6224203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1 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供作 A-1 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直通樓梯總寬度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8 條(數字是一樣的可以一起看)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直通樓梯總寬度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8 條(數字是一樣的可以一起看)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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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找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其他條有關 "平方公尺寬 之計算值"關鍵詞一起看
另外找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其他條有關 "平方公尺寬 之計算值"關鍵詞一起看
#90-1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避難層向外出入口(重點整理)
避難層向外出入口(重點整理)
A-1
防 火 @10M+17cm
非防火 @10M+20cm
B-1、B-2、D-1、D-2
∑FA<1500m² @1000+30cm
B-1、B-2、D-1、D-2
∑FA<1500m² @1000+30cm
∑FA<1500m² @1000+60cm
前二款W≥ 2M/H≥1.8M
其 他W≥1.2M/H≥1.8M
其 他W≥1.2M/H≥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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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避難之走廊or直通樓梯間 出入口(重點整理)
A-1
防 火 @10M+17cm
B-1、B-2、D-1、D-2
FA ,≥1F 1500m² @1000+27cm
FA ,≥1F 1500m² @1000+27cm
FA ,<1F 1500m² @1000+36cm
前二款W≥1.2M/1H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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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走廊設置(重點整理)
走廊設置(重點整理)
觀眾席FA<300m² W≥1.2M
觀眾席FA>300m² @60+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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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695
技規#98
供商場使用,每100m2寬60cm之計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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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577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1 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100 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供作 A-1 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0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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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平方公尺寬17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20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寬36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時,36公分應增加為60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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