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放棄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C)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D)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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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50), C(45), D(50), E(0) #1927738
統計: A(419), B(50), C(45), D(50), E(0) #1927738
詳解 (共 2 筆)
#5965161
B) 土徵41第3項
I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II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III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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