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B)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C)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D)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之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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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6), C(69), D(375), E(0) #1927748

詳解 (共 4 筆)

#3707399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5 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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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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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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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條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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