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應具備一定資格,下列何者具備此一 資格?
(A) 25 歲男性,過去 6 個月都在我國境內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B) 18 歲女性,入國工作前曾於其母國勞工部門指定之看護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C) 38 歲男性,入國工作前曾於我國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訓練合格
(D) 24 歲女性,甫從我國大學院校老人照顧系取得學士學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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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06), C(860), D(166), E(0) #1652443

詳解 (共 6 筆)

#257159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看護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二、最近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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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94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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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527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27  

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助產師。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醫療衛生業務上須聘僱之醫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8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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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808
補充2樓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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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194

考的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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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972

外國人要當看護必須滿20歲:

1.在國外受訓或健檢合格

2.在台有當過看護滿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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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73715
未解鎖
家庭看護条件: ① 20歳以上+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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