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我國行政法院向來之見解,行政處分在何種情形下,始可停止執行?
(A)相對人已提起訴願
(B)相對人已提起行政訴訟
(C)執行之標的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D)已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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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40), C(2699), D(422), E(0) #648821
統計: A(61), B(140), C(2699), D(422), E(0) #648821
詳解 (共 1 筆)
#933106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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