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解散時所餘存之貨物
(B)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D)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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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2), C(24), D(1202), E(0) #981794

詳解 (共 1 筆)

#536558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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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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