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何項裁罰必須舉行聽證?
(A)沒入走私漁船
(B)裁處不實廣告500萬元罰鍰
(C)交通違規記點
(D)撤銷漁業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3), B(845), C(150), D(2851), E(0) #166901
統計: A(263), B(845), C(150), D(2851), E(0) #166901
詳解 (共 10 筆)
#217358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
68
6
#217357
| 第 43 條 |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
58
0
#2276251
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8
0
#932983
Follow 8F,走私漁船、廣告不實、交通違規,沒打你屁股就不錯了,還幫你辦聽證會哩 (謎之音)。
32
0
#520177
| 第 42 條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
|
| 第 43 條 |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
陳述意見→
| 第 39 條 |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 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
A)沒入走私漁船 →扣留物,42條的但書,不必聽證
(B)裁處不實廣告500萬元罰鍰 →???
(C)交通違規記點 →應該算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吧
(D)撤銷漁業執照
25
0
#505128
- (A)在 行政罰法 第21條
- (B)在 行政罰法 第18條
- (C)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D)在 行政罰法 第2條 第二款
- 結論:依題目 和 行政罰法第43條 看,只有D是對的。
16
0
#2489306
看到聽證
可以選出四個答案中,最重的處分就是哦
14
0
#906714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這些要舉行聽證
12
0
#680548
B 42條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裁處不實廣告500萬元罰鍰
9
0
#758018
猜一猜,撤銷執照影響生計,應該要聽證吧...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