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外國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獲准後,主管機關於二年後發現當初申請時並不符合歸化要件,得為何種處理
方式?
(A)得廢止其歸化許可,因事後發現違法事由
(B)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其為外國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
(C)不得撤銷或廢止其歸化許可,因為國籍涉及國民身分,非行政機關所得廢棄
(D)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作成處分時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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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7), B(96), C(617), D(4428), E(0) #1608380
統計: A(1037), B(96), C(617), D(4428), E(0) #1608380
詳解 (共 10 筆)
#2289989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國籍法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這題我錯了,提出當時的想法,一起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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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713
「申請時並不符合歸化要件」這句話可知此行政處分是違法得「撤銷」,所以選項A已出局;
選項B並不會因為是外國人就不受保護,最起碼還有「互惠平等原則」壓底,所以錯;
選項C國籍歸化、護照發放都是內政部的管轄範圍,仍為行政程序法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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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369
外國人歸化國籍的事項仍在行政程序裡面~
感謝阿猴城宏仔 提問
第3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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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9351
核准歸化為行政處分,但事後發現實際上不符合資格,因此行政處分屬違法,
原處分機關和其上級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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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760
回8F
護照發放是外交部不是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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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551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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