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避雷設備之設置,下列何者錯誤?
(A)避雷針設置,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B)接地電阻必須<20 Ω
(C)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 12 ㎜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
(D)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 25 c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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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15), C(48), D(80), E(0) #1898647
統計: A(31), B(315), C(48), D(80), E(0) #1898647
詳解 (共 3 筆)
#5535510
A_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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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_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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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D_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 12 ㎜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
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
保護物 25cm 以下。
D_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 12 ㎜以上之銅棒製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
腐蝕性氣體,則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
保護物 25c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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