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住宅類建築物增設避雷設備,建築物高度及保護角度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高度 15 m 以上、保護角 30°以內
(B)高度 15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
(C)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30°以內
(D)高度 20 m 以上、保護角 60°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78), C(44), D(320), E(0) #2812330

詳解 (共 3 筆)

#5615295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一章電氣設備第五節...
(共 3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6714050
速解 避雷設備 建築高度 20 m 以...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967394
第 五 節 避雷設備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06387
未解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一 章...
(共 2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