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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歌星甲因乙之故意妨礙,以致於無法登臺演唱,而喪失報酬,乙主張對甲之賠償應扣除甲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此為:
(A)過失相抵
(B)損益相抵
(C)以新替舊
(D)損害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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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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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嫥妤 國三下 (2012/12/08)
甲受有的利益就是因為不用登台演唱而不需支出原本應該支出的住宿費和交通費也就是如果甲可順利登台演唱  甲可獲.....看完整詳解
17F
FK 高二下 (2018/09/17)

民事損害賠償範圍:所受損害+所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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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陳信權 (2020/07/06)

若甲住南部,明天元旦要到福隆日出演唱會演出,前一天已付了抵達福容飯店的交通費與住宿費,結果乙故意妨礙以致於無法登台演出,這樣乙不用賠償交通與住宿費嗎??

1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09)

(A)過失相抵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I.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II.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B)損益相抵

《民法》第216-1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注】本題甲所受之損為未登臺演唱而喪失之報酬;甲所獲之益為未登臺演唱而省去之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

(C)以新替舊

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89號民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摘錄:「在物之損害賠償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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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歌星甲因乙之故意妨礙,以致於無法登臺演唱,而喪失報酬,乙主張對甲之賠償應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