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31 汽車行經未劃設車道線之道路時,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時,其行車時速不得超過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