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上稱之為: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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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0), B(202), C(7), D(49), E(0) #163768

詳解 (共 1 筆)

#1383980
(B)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C)義務衝突
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
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卻違法
ex:兩個兄弟乙、丙游水同時罹難,在場之父親甲只能救助其中之一

(D)自助行為
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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