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
使優先購買權
(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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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9), C(38), D(9), E(0) #1568949
統計: A(21), B(269), C(38), D(9), E(0) #1568949
詳解 (共 3 筆)
#3121987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X)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0)
本法優先購買權立法目的為期許減少共有人,得以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甲以應有部分出售共有人乙時,共有人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 使優先購買權 (X)
(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X)
土地法34-1條四項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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