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B)信託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C)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D)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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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0), C(60), D(64), E(0) #1568955
統計: A(35), B(170), C(60), D(64), E(0) #1568955
詳解 (共 3 筆)
#3110796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第 5 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二)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三)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四)無核定價值或免申報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當期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為準。
(五)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六)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七)信託移轉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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