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T 直轄市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轄區內 A 地區之開發,並擬將抵價地比例訂為百分之四十。試問 下列關於抵價地比例決定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抵價地比例由內政部核准
(B)抵價地比例由行政院核准
(C)抵價地比例由 T 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准
(D)抵價地比例由 T 直轄市政府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後自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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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66), C(54), D(44), E(0) #1568922

詳解 (共 6 筆)

#2261662
抵價地由直轄市政府訂定->內政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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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103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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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426
土徵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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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39
T 直轄市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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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903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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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29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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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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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T 直轄市政府擬將抵價地比例訂為百分之四十,非土徵條例規定之原則50%,屬但書之特殊情況,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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