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列冊管理
(B)照價收買
(C)區段徵收
(D)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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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8), C(2), D(13), E(0) #1568926
統計: A(313), B(18), C(2), D(13), E(0) #1568926
詳解 (共 3 筆)
#3121935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法73-1)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5專戶提撥: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按專戶提撥價金
è審查無誤,公告90日且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建物第五次標售底價發
è若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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