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動產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繳存營業保證金。其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
保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所在地登記機關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中央主管機關
(D)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93), C(255), D(52), E(0) #1568921
統計: A(16), B(93), C(255), D(52), E(0) #1568921
詳解 (共 2 筆)
#2156108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