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當地原住 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所遴聘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 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幾分之幾以上?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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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288), C(521), D(808), E(0) #1151205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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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發布 )
第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
 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
 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
    (草案)及年度執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二、有關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三、有關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與溝通事
    項。
  四、有關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
    效檢討。
  六、其他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
 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共同管理機制之組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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