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立法者所制訂之準則性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B)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時,不得牴觸立法者所制訂之準則性法律
(C)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D)立法院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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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1342), C(471), D(1279), E(0) #2939483
統計: A(352), B(1342), C(471), D(1279), E(0) #2939483
詳解 (共 4 筆)
#5756797
釋字793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惟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之層級式行政體制,其建構攸關國家任務之有效履行,乃屬國家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自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D)。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C)(第4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A)」係授權立法者得以準則性法律,就國家行政體制之建構為框架性規範,並使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之決定,得於該等法律框架下為之,以收國家機關總體規劃佈建之效。上開規定,係於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B)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惟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之層級式行政體制,其建構攸關國家任務之有效履行,乃屬國家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自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D)。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C)(第4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A)」係授權立法者得以準則性法律,就國家行政體制之建構為框架性規範,並使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之決定,得於該等法律框架下為之,以收國家機關總體規劃佈建之效。上開規定,係於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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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 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 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 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 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
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 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 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 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 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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