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因行使憲法職權而獲得之資訊,如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者,總統有決定 不予公開之權力
(B)總統如以書面釋明,在訴訟程序中公開機密資訊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檢察官及法院應予 以尊重,不得駁回總統之決定
(C)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有拒絕證言權
(D)總統在訴訟程序中公開機密資訊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 官依保密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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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31), C(119), D(1592), E(0) #3116475
統計: A(37), B(1331), C(119), D(1592), E(0) #3116475
詳解 (共 7 筆)
#5952049
大法官雖然承認總統的確可以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並拒絕提交證物,但重點是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權力分立制衡原理,絕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也就是說,總統的主張雖然應受尊重,但並不能排除司法審查。釋字第627號非常明確地指出:總統如果要主張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必須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理由,由司法機關依據嚴謹的程序,為最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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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947
(D)J627節錄
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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