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違反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規定,下列罰鍰何者正確?
(A)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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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 C(96), D(212), E(0) #3034914

詳解 (共 4 筆)

#567817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1 條宣傳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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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668

第50-1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61-1條
廣播、電視事業
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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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19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1條 1.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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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934
61-1第二項 修改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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