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來源?
(A)政府預算撥充
(B)認罪協商金
(C)緩起訴處分金
(D)依本法所處之罰金
統計: A(68), B(150), C(58), D(164), E(0) #1521702
詳解 (共 3 筆)
D應改為罰鍰
行政院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1077A號
訂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長 毛治國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A)
二、緩起訴處分金。(C)
三、認罪協商金。(B)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D)改罰緩
七、其他相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九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42/ch01/type1/gov01/num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