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提出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見解。請問下列何者非該號解釋所提出之內涵?
(A)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定者,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D)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寬鬆,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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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993), C(221), D(195), E(0) #1533322
統計: A(408), B(993), C(221), D(195), E(0) #1533322
詳解 (共 4 筆)
#2404983
釋字第 443 號 (理由書)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選項A)(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選項C),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選項D)
沒有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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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36413
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10
1
#1656112
B選項應該是罪刑法定主義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