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哪一項法令規定我國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阿摩線上測驗
2F 哈哈哈 高三下 (2014/05/25)
立法院院會於今(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之規定,以符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 二、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增訂除屬情節重大者外,學校教評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合理相隔期間,以提供教師自省自新之機會。 三、至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違反相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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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哈哈哈 高三下 (2014/05/25)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