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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2年 - 9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874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2年 - 9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8742

年份:92年

科目:公職◆憲法

31.五院中有兩個院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它們分別是:
(A)司法院與考試院
(B)考試院與監察院
(C)司法院與監察院
(D)立法院與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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