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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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irego49 小一上 (2017/06/15)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社維法第43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 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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