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 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 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及刪除書信內容部分,尚 與憲法保障下列何者無違?
(A) 財產自由
(B) 秘密通訊
(C) 表現自由
(D) 遷徙自由
(E) 集會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rystal 大二下 (2019/04/08)
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no.756(1)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2)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閱讀書信之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Archer 國三下 (2019/07/01)

回樓上,"其中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已經宣告違憲

所以如果是"斟酌個案情形"後,認為該個案需要閱讀檢查書信的必要,就有刪除部分內容的可能性


11F
Hsin-Hua Kao 小六下 (2021/09/19)

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J756)
12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3/03/23)
這題出的很差勁,因解釋的也很差勁:
1.形式上:ABCDE通通都無違
2.實質上:大法官解釋的很遷強(簡直胡說八道):認同樓上:不看~怎知如何刪除?

31.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