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員警因執行公務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其攝錄器材屬私人財產者,則不受上述要點之規範
(B)該資料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 1 個月
(C)除因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有保存該資料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起 2 年內銷毀
(D)因執行公務取得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非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不得複製
(E)經核准受理調閱或複製之上述影音資料,應不必填具紀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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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58), C(210), D(805), E(30) #2647508
統計: A(23), B(1858), C(210), D(805), E(30) #2647508
詳解 (共 5 筆)
#5637304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員警因執行公務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之規範。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一個月。
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並應於目錄清冊記載銷毀時間及銷毀人員。
申請表核准層級如下:
因偵辦刑案、辦理公務或其他警察機關因公等事由,應由單位主管核准。
民眾檢舉、新聞媒體索取、其他公務機關因公等事由或申請表需會辦刑事、公關業務單位者,應由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
申請表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會同申請人閱覽,或辦理複製,複製完成並請申請人簽收。各單位經核准受理調閱或複製時,應即填具紀錄清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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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056
請問4樓
您D的意思是,分局長不准,經主管會同申請人狀況下也可以複製???真的是差在擅自不擅自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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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警因執行公務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係屬
公有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之規範。
公有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之規範。
五、
(二)民眾檢舉、新聞媒體索取、其他公務機關因公等事由或申請表需會辦刑事、公關業務單位者,應由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
所以正確是:
因執行公務取得影音資料「民眾檢舉、新聞媒體索取、其他公務機關因公等事由或申請表需會辦刑事、公關業務單位者」之調閱、複製,非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不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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