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為避免造成民眾不必要恐慌,主管機關應避免上述報告流出。(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