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 師代表 不得少於總額之多少?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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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265), C(136), D(4), E(0) #1260425

詳解 (共 3 筆)

#1323596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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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24
答案請更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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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81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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