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分公司,係指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
(B)受託或銷售機構得提供贈品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C)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後,應進行逐案電話訪問,確認客戶已了解相關風險
(D)受託或銷售機構得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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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9), B(63), C(597), D(56), E(0) #2107018
統計: A(3629), B(63), C(597), D(56), E(0) #2107018
詳解 (共 1 筆)
#433008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6 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
)。
前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
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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