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於投交時向寄 件人收取
(B)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 件
(C)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 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D)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 寄日起滿三個月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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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84), C(281), D(5935), E(0) #387799
統計: A(319), B(184), C(281), D(5935), E(0) #387799
詳解 (共 4 筆)
#644218
郵件處理規則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郵件處理規則 第五十九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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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69
是三"年"不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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