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B)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C)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D)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個月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7), B(301), C(452), D(6440), E(0) #388078

詳解 (共 5 筆)

#549434

(D)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個月」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三個月」,應該為「三年」

51
2
#2932359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59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17
0
#1430401
2016年只考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16
0
#1143269
郵務營業規章第204條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