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金融機構各類不良授信資產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積欠本金超過清償期六個月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屬於第五類不良授信資產
(B)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至十二個月者,屬於第四類不良授信資產
(C)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屬於第三類不良授信資產
(D)符合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銀行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 不得列為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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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8), B(164), C(335), D(217), E(0) #3080586

詳解 (共 2 筆)

#5806808
第一類到第五類不良授信資產的定義:
根據逾期時間及擔保狀況定義。
第一類不良授信資產:指授信資產已超過清償期三個月以上,但未超過六個月,且尚未發生嚴重損失的情況。

第二類不良授信資產:指授信資產已超過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但未超過九個月,且尚未發生嚴重損失的情況。

第三類不良授信資產:指授信資產已超過清償期九個月以上,但未超過十二個月,且仍有足額的擔保部分。

第四類不良授信資產: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至十二個月者。(授信資產評估已無擔保部分,可以解讀成:經過授信資產評估後,發現該授信資產中已經沒有可供抵押的擔保部分,即授信資產已經失去了抵押品,無法保障借款人償還授信資產的欠款。比如銀行企業授信1000元,該授信資產的擔保為企業的廠房,並規定該廠房的抵押價值至少需為1500元。但是,企業未能按時履行債務,銀行追收廠房,評估後發現該廠房目前僅價值1200萬元,無法抵押授信資產欠款的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授信資產的擔保部分已經不足以保障銀行的債權,因此稱之為授信資產評估已無擔保部分。)

第五類不良授信資產: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以上,或者債務人破產或進入清償程序等,嚴重影響債權人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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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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