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甲將土地賣給丁此事,可分成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甲和丁訂定的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甲雖為無權處分這土地,但甲和丁簽訂的契約仍是有效
但甲要移轉土地所有權,為物權行為,移轉物權須由所有權人(甲+乙+丙)為之才有效,否則為效力未定
參考於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13
31.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擅將該地以甲自己名義出賣與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