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份文件規定:國王如果要召集主教、貴族會議時,應以信函通知。非經法律審判,國王不得任意拘禁自由民或沒收其財產。這份文件 最可能出現在:
(A)西元前一世紀的羅馬
(B)西元九世紀的拜占庭
(C)西元十三世紀的英格蘭
(D)西元十八世紀的北美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8), C(187), D(3), E(0) #3250081

詳解 (共 2 筆)

#6140027
《大憲章》與君主權力的限制 背景:十三...
(共 1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7315145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但仍不能視為是日後近代國家君主立憲的雛形。在未曾受審的情況下,被視為可能威脅到王位的埃莉諾直到1241年去世亦未獲釋。
ㅤㅤ
來源:維基百科條目:大憲章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6%86%B2%E7%AB%A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