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2 條 (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2.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3.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31.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幾日之不變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