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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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第1項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三、於境外遭通緝。
31. 大陸地區人民因受強制出境處分而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應由下列何者決定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