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沒入物品之處分規定,何者有誤?
(A)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毀、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惟不得拍賣或變賣。
(B)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毀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D)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6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7), C(1), D(30), E(0) #3886808

詳解 (共 1 筆)

#7588936

 

正確答案為 (D)。

解析: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因此,選項 (D) 稱「應 6 個月處分一次」是錯誤的,應為 3 個月。

各選項依據:

 

(A) 正確:依同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不得拍賣或變賣(避免查禁物再次流入市面)。

 

(B) 正確:依同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C) 正確:依同規則第6條規定,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