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1. 警察行使下列職權,何者應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始能為之?(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B)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C)對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查證其身分(D)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2. 警察對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查證身分時,對於行經檢察官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係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B)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為了防止犯罪,得經由警察局長口頭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C)論問人民姓名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D)自攔停起不得逾五小時,且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3.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B)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等。(C)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刑事、交通、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隊長。專業警察機關比照。(D)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所屬警察所所長該當前揭規定所指,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職務之長官。
4.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類似「釣魚、誘補」的手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若對原無犯意者,以各種引誘方式,令其產生犯意實施犯罪,即為陷害教唆,屬違法手段,為本法所禁止,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B)警察機關之刑事偵查人員為了績效,故意刊登色情廣告,引誘消費者進行性交易即為陷害教唆。(C)承上,經營色情理容院,於報章雜誌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等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廣告,其妨害風化之犯意係原本即有,自無所謂「陷害教唆」,警察以此取得之證據,則具有證據能力。(D)依「陷害教唆」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5.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以下之敘述何者有誤?(A)「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B)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來自於 1. 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 2. 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3. 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4. 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C)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此為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D)警察深夜於曾經發生縱火地區巡邏,發現某人手持打火機並提著一桶汽油,在騎樓下逗留徘徊,而懷疑其可能從事縱火犯罪,此為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A)經通知2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B)保管、照料或持有有其困難。(C)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D)有腐壞之虞。
7.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誤?(A)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B)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C)經過選為第三人者,得給予必要之證明文件(D)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
8. 對於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屬於法規命令(C)治安顧慮人口行方不明,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D)實施查訪時,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執行,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行動及隱私。
9.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的情形,下列何者有誤?(A)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B)係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C)行政執行包含即時強制。(D)收繳、註銷證照係屬間接強制的方法之一。
10.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何者有誤?(A)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必須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C)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D)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對該財產進行查封。
11.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行政執行之限制,何者有誤?(A)行政執行之時間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B)行政執行時,若徵得義務人之同意亦得於星期日執行。(C)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D)執行人員於日間已開始執行者,於日沒時屬夜間時段,不得再繼續執行。
12. 對於行政執行法之執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遇見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救濟,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有誤?(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亦得依職權停止。(B)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C)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13. 爰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故甲因交通違規被警察機關裁處罰鍰,於罰鍰未繳納之前因事故死亡,下列之處理何者正確?(A)受處分之主體甲已不存在,警察機關應予以簽結。(B)甲若留有遺產,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逕對甲之遺產強制執行。(C)由警察機關針對甲之繼承人實施強制執行。(D)應由甲之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繳納罰鍰。
1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管收」之規定,何者有誤?(A)管收之期限不得逾 2 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對於義務人仍得聲請該管行政法院裁定再管收,但以一次為限。(B)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懷孕 6 個月以上,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分署應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C)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甫生產後 1 個月未滿,不得管收。(D)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15.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規定,下列何者有誤?(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B)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C)經直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D)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6. 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任務在學理上分為保障人權、維護治安二項,亦即警察執勤以行政警察之危害防止階段與刑事警察之犯行追緝階段,在公共性危害防止處理原則上,警察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其他個別法律規定,提供行政(職務)協助,並遵守之原則,下列何者有誤?(A)危害不可遲延原則。(B)被動性。(C)臨時性。(D)輔助性。
17. 有關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有關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B)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事項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C)警察官規係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人員之組織、編制及人員官等、俸給、職務等階與官職之任免。(D)警察勤務制度係指警察勤務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18. 關於「警察」意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警察一語,譯自英國之「Police」、法國之「La Police」及德國之「Die Polizei」,本含有城市統治之方法,傳入德國為「Die Polizei」,係「良好秩序」之意。(B)根據大法官釋字570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之形式程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係屬廣義(實質)警察。(C)警察之意義,從警察法規定之警察任務、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行使警察職權所表現於警察行政作用,即所謂法制上之警察意義。(D)學理上之警察,係指表現於多種行政作用中,凡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對於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
19. 下列對於「機關」之敘述,何者有誤?(A)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B)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係屬於「機關」。(C)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就法定事物有決定,並表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意思於內部,而依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體,為「機關」。(D)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係屬於「機關」。
20. 警政署及其所屬機關之屬性與組織法規,何者有誤?(A)國道公路警察局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係屬中央第四級行政機關。(B)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係屬中央第四級行政機構。(C)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係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係屬中央第四級行政機關。(D)警政署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設置的中央第三級行政機關。
21. 依警察法規定地方警察機關之經費確實不足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助之程序為何?(A)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內政部核定(B)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C)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D)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行政院核定。
22. 爰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關於任職與俸給,下列何者有誤?(A)關於警正、警佐職務之過任權限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B)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之支給,初任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經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C)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內政部定之。(D)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惟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23. 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有誤?(A)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B)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協助機關負擔之。(C)執行機關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或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D)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或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24.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與他法之適用,基於法律裁罰之目的,是以就行政制裁而言,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外,不得重複處罰,為大法官釋字第503號所示「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之適用,何者有誤?(A)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於適用時,係採刑事先理原則辦理,亦即,社會秩序維護法僅屬補充性質,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拘留或罰緩之部分,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B)行政執行法係各種行政法中有關行政執行之基本規定,屬於基本性質,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補充法,兩者就行政執行相關規定相同時,以適用行政執行法。(C)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緩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亦規定,在罰緩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故警察機關之聲請或被處罰人之請求,其性質均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D)承上,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緩,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分署)強制執行。
2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行為人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人,其行為不罰,下列何種情形有誤?(A)關於無責任能力之規定,其行為不罰,惟不罰並非不予處理,亦即,均需依法處理,查明事實真相,但不予處罰。(B)對於未滿14歲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其他相當之人,比如伯叔扶養人等,加以管教,使其不致再犯。(C)心神喪失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社會福利機構,加以收容。(D)未滿14歲之人,固然不罰,但若符合少年定義者(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觸犯少年相關法令者,仍應注意依少年法令處理。
26. 警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現行違反案件時,關於是否應將現行違序人強制到場之考量標準及方式,下列何者有誤?(A)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惟強制到場之法律性質有別於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故不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B)強制行為人到場者,以腕力或其他方法為之;並視現場客觀具體情形,依據執法知識經驗,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鐘、警繩。(C)強制到場應加以考量客觀環境是否許可、有無強制到場之必要及有無強制到場之能力與行為人身體健康及財物損害之程度。(D)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27.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之追究時效及執行時效,何者有誤?(A)甲自1月21日違序行為成立日起算,至3月20日為追究權之時效,逾於該時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B)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罰緩,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C)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緩、沒入、申識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D)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28. 下列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局及其分局、派出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均有管轄權。(B)專業警察機關,經警政署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C)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對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D)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係經准予行使違反本法案件管轄權。
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之作為何者有誤?(A)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向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到場執行。(B)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C)執行拘留時被處罰人,懷孕滿7個月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D)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5歲之子女入所者,不符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不得准許。
3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緩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之作為何者正確?(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緩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執行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B)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C)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3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D)警察機關准以分期繳納者,應載明每期應角那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以10日為一期,並以罰緩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
31. 有關沒入物品之處分規定,何者有誤?(A)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毀、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惟不得拍賣或變賣。(B)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毀之。(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D)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6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32.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轉嫁罰責任及兩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有誤?(A)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處罰,係按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違反本法之行為而裁處,因其本身並非該行為之實施者,故責任自與本身實施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有別,一般稱之為「轉嫁罰責任」。(B)關於「轉嫁罰責任」,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若經裁處罰緩而逾法定繳納期間未繳納者,警察機關得依規定聲請易以拘留。(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兩罰制度」,係為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其經營特種工商業之適用範圍由內政部定之。(D)關於「兩罰制度」之處罰,應視實際情況,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惟其處罰種類與「轉嫁罰責任」亦同,均具有監督之責,故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
33.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傷亡費用支出標準,下列何者有誤?(A)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第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B)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係屬行政規則性質。(C)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所謂第三人,係指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與其使用警械之對象以外之人。(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34. 有關警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辣椒噴霧器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稱之警械。(B)警械係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性質上有屬違禁物或查禁物。(C)民眾攜帶經內政部公告查禁之警械,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處罰,並依同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沒入。(D)受處分人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本文持有警械沒入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35.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B)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C)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D)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36. 警察人員於夜間執行路檢勤務時,發現受檢人甲在其懷中持有手槍,業經執勤人員喝令制止無效,甲並朝執勤人員射擊,警察人員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槍械射擊,因而致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予補償。(B)由警察人員所屬之警察分局支給補償金。(C)應由實施射擊之警察人員支付喪葬費。(D)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慰撫金。
37.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參照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於下列何種情境,得逕行射擊?(A)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B)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C)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D)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