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之追究時效及執行時效,何者有誤?
(A)甲自1月21日違序行為成立日起算,至3月20日為追究權之時效,逾於該時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B)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罰緩,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C)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緩、沒入、申識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D)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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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2), C(14), D(3), E(0) #388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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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2393

c也是錯吧

罰鍰是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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