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之作為何者有誤?
(A)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向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到場執行。
(B)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
(C)執行拘留時被處罰人,懷孕滿7個月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D)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5歲之子女入所者,不符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不得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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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 C(4), D(5), E(0) #3886806

詳解 (共 1 筆)

#7625051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辦法

第 50 條: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A)。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B)。

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C)。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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