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B)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C)經直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D)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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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39), D(0), E(0) #3886792

詳解 (共 1 筆)

#7651192

A)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B)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C)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D)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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