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現行「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已針對特定義務人增訂所稱「禁奢條款」,即「滯納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其中「滯納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所發布,為新臺幣:
(A) 100萬元
(B) 500萬元
(C) 1000萬元
(D) 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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