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期間利益拋棄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當事人得提出抗辯;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作為 裁判資料
(D)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統計: A(20), B(53), C(62), D(213), E(0) #1598391
詳解 (共 7 筆)
消滅時效(三):期間起算
期間起算
35.在確認各種類型消滅時效的期間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個別時間的起算點。
36.(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37.本條,可以區分為"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以及"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兩種類型。
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38.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至於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
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上之障礙。
39.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40.債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41.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
42.如果債權附有停止條件,則以其條件成就時,為債權可行使之時。
43.此外,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倘若當事人於契約中約定,關於特定事項之權利,
須由一方向他方請求協議,而當事人一方就其請求之事項又已依據該約定與他方協議者,
則在當事人協議成立或不成立以前,該事項請求權之行使即有法律上之障礙。
44.由於(民法)第128條係一般性規定。因此,當其他法律對於時效起算點另有規定時,自應
從其規定。
45.例如旅遊契約,依(民法)第514-12條規定:"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
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其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從”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算。
46.再如運送契約,依(民法)第666條規定:"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則是從”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開始計算。
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47.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債務人有違反行為時,起算其消滅時效。
FROM璞實法律事務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