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給付物僅以種類中一定數量指示為債之標的,亦即以給付不特定物的債務。(民法第200條)相對於特定給付之債。
連帶之債:即數人共同就同一債務負責之債。
選擇之債:於同一債之關係中,數宗獨立之給付平等存在,得選擇其一給付標的之債。 選擇之債可以不同種類,但種類之債必須同種類。
不可分之債:分割後會變更其性質與價值者,為不可分之債。
3100買賣雙方約定:「賣方應交付高粱二千公斤。」此為: (A)種類之債(B)..-阿摩線上測驗